3.1 一般规定


3.1.1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设置的型式及数量,应根据厨房设备的类型、规模、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3.1.2 一套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只保护一个防护单元。当一个防护单元需采用多套厨房设备灭火装置保护时,应保证这些灭火装置在灭火时同时启动。
3.1.3 同一防护单元内的所有喷嘴,应保证系统动作时同时喷放灭火剂。
3.1.4 排烟管道的保护长度,应自距离排烟管道延伸段最近的烟道进口端算起,向内延伸不小于6m。
3.1.5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采用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1 餐饮场所由于经营规模和就餐人数的不同,厨房的规模、烹饪设备的配置、布置等都不尽相同,因此,在设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时,应根据厨房设备不同的布置和规模、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3.1.2 通常情况下,厨房火灾是由厨房内烹饪设备起火,或者在烹饪菜肴时,小股明火窜入排烟罩、排烟管道,引燃油垢引起。而烹饪设备火灾一般是由于高温油锅起火,不断加热的食用油达到燃点时,油锅起火,引燃排烟罩滤油网板上的油垢,进而通过排烟管道进口,继续引燃排烟管道内的油垢。对于规模较大的厨房,由于烹饪设备较多,有多个排烟罩,或者排烟罩较长,如果某一烹饪设备或某个(某段)排烟罩起火而使整个厨房的灭火装置全部喷放,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美国国家消防协会《湿剂灭火系统标准》NFPA 17A及实际经验,对于规模较大的厨房,可划分成若干个防护单元,采用同时工作的几套灭火装置分別保护,每一防护单元应包括烹饪设备(深炸油锅、普通煎炸锅、炒菜锅等)、烹饪设备所对应的排烟罩及排烟管道。
美国国家消防协会《湿剂灭火系统标准》NFPA17A规定,每个受保护的烹饪设备、排烟罩及与排烟罩相连的排烟管道,应用一套装置或用同时动作的两套装置保护。
由于厨房设备灭火装置采用的灭火剂类型不同,而且装置的规模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保护面积较大的装置,在对烟道进行分段保护时,分段保护的区域可作为一个防护单元,也可与保护烹饪设备、排烟罩及排烟管道的防护单元合并,采用一套灭火装置进行保护。
3.1.3 本条参照美国国家消防协会《湿剂灭火系统标准》NFPA 17A制定。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应确保防护单元内所保护的烹饪设备与烹饪设备相对应的排烟罩及排烟管道内的喷嘴全部动作,同时喷放灭火剂。
在防护单元内,任意一个烹饪点(油锅、煎炒锅)发生火灾,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开始启动,经0~30s延时确认后,所有的喷嘴同时喷放灭火剂。
3.1.4 本条参照美国《饭店厨房区域灭火防护系统的灭火测试》UL 300标准确定。分别采用排烟管道长度为20、50、70ft(6.1、15.25、21.35m)进行试验,经过测试后的系统应能保护不小于此长度的排烟管道,本条按起始数据6m规定。根据排烟管道不同的布置类型,本规范规定保护长度自距离排烟管道延伸段最近的烟道进口端算起不小于6m。如图3所示。
3.1.5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属消防专用产品,质量把关极其重要,因此要求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型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能采用。
图3  排烟管道保护长度示意图(a)
图3  排烟管道保护长度示意图(a)
图3  排烟管道保护长度示意图(b)
图3  排烟管道保护长度示意图(b)
 图3  排烟管道保护长度示意图(c)
图3  排烟管道保护长度示意图(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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